簡體字學習網 Lin Qi 的網頁精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已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明確規定,除了六種特殊情形外,在公共設施、廣告招牌、企業事業組織名稱、公文、商品包裝說明等諸多場合,都不得亂用不規范的簡化字、繁體字和出現中英文混用等現象。
根據語言文字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公共服務行業等,都必須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作為基本的用語用字,法律另行規定的 除外。語言文字法中明確規定不管是廣播、電視、電影用語用字、還是在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以及包括招牌、廣告牌上的用字,企事業組織的名稱,在境內銷售的 商品的包裝、說明等情形和場合下都必須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真正能夠保留和使用繁體字、異體字,沒有任何附加條件的只有六種情況:
一是文物古籍;
二是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是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是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是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是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對于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語言文字法暫時還沒有對其進行罰款或刑事方面處罰的規定。但是,語委辦公室有權對其違規行為提出警告並責令其改正。



2003 linqi